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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种情形补缴个税不收滞纳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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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蔡某某《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》送达的公告

发布时间:2023年02月14日17时24分 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

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

蔡某某(纳税人识别号:35900***01012):

我局于2023年2月7日作出《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》(泉税三稽告〔2023〕015号),由于你(单位)失联,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,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,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即视为送达。

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
二O二三年二月十四日

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

泉税三稽告〔2023〕015号

蔡某某(纳税人识别号:3590***1012,地址:福建省***号):

事由:作出追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
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八条第四款、《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》第二十九条、《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》第四十条。

告知内容:

一、查证你(单位)主要违法事实

我局依法于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2月6日起对你(单位)2013年12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,查证你(单位)违法事实如下:

根据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材料及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((2021)闽***民初***号)等资料查实你(单位)存在以下事实:黄某某向你(单位)借款400000.00元,约定月利息为1.2%,按月支付。

你(单位)实际取得黄某某借款利息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(单位:元):

注:

综上,你(单位)取得黄某某借款利息收入397046.00元,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9409.20元。

       

上述违法事实,有以下证据证明:

证据资料① :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((2021)闽***民初***号)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((2022)闽***民终***号)。

证据资料②:银行流水单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档案室提供的结案说明。

证据资料③ :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》。

二、拟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

对你(单位)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追缴税款的税务处理,具体拟追缴的税费情况如下:

(一)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一、二、三、六、八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九条规定,向你(单位)追缴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未缴的个人所得税17969.20元。

(二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,由于本案暂未发现偷、抗、骗税的证据,你(单位)从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1440元的税收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,本案不再处理。

       

(三)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》(国税函〔2004〕1199号)第三条规定,对你(单位)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17969.20元,不予加收滞纳金。

三、你(单位)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。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之前,到我局进行陈述、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、申辩材料;逾期不进行陈述、申辩的,视同放弃权利。

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
2023年2月7日 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

国税函[2004]1199号

全文有效  2004年11月1日

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:

你局《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问题的请示》(桂地税报[2004]45号)收悉,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

一、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(以下简称《个人所得税法》)第八条规定,行政机关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,其向职工支付工资、奖金、补贴及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,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

二、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

2001年5月1日前,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,适用修订前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以下简称《征管法》),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;2001年5月1日后,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,适用修订后的《征管法》和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〉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3]47号),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,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。

三、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

按照《征管法》规定的原则,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,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《征管法》,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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